?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民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永安路永安家园6号楼4单元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雅布赖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正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达日,内蒙古正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1)内292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不再对被上诉人提起任何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1)内292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42元,减半收取3021元,由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5元,减半收取6042.5元,由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任丽
审判员道日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