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2631号
原告:罗子刚,男,汉族,1959年4月8日生,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梅,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永安家园**楼**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霍永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元,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子刚与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罗子刚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子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4元,减半收取计46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保永
人民陪审员 马昌艳
人民陪审员 穆文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