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3执恢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善左旗XX镇。
法定代表人:霍永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XX口岸XX区。
法定代表人:李佑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佑君,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佑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7)内2923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0591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781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217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XX口岸有土地及房屋,且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部分房屋及所属土地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XX口岸的办公楼及所属土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巴图达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光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