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2923执252之六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额济纳旗策克口岸。
法定代表人牟晓彤,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7)内2923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北京银行西四支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巴图达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