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财保13号
申请人:镇江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港南路401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67377014N。
法定代表人:赵晨,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信广厦模块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安港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96910418B。
法定代表人:HAIRONGAHERNE
被申请人: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安港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0502600460。
法定代表人:HAIRONGAHERNE
申请人镇江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威信广厦模块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信广厦模块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方小玲
书记员徐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