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

无锡市龙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1191民初1556号
原告无锡市龙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无锡市龙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龙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4元,由原告无锡市龙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晓龙
法官助理祁伟 书记员孔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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