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

***与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191民初706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3月25日生,住江苏省。 被告: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镇安港路46号。 法定代表人:HairongAhern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1月16日生,住江苏省,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4月6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劳动关系,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3901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4日,原告到被告处上班签订劳动合同一份,时至2016年1月7日,在三年合同即将到期时,续签劳动合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签的是一份空白合同,在最后一页上签字。事后原告多次索要原件,被告一直推诿。2017年12月6日,原告收到通知,要求其到公司模块制作厂上班。被告不与原告协商,可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工作期间,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违章操作。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给劳动者1份,故续签的空白劳动合同不具约束力。原告是接受被告通知不上班的,在回复被告短信中明确表示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39011.2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系合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4年8月4日进入被告单位,在工地从事焊工工作,每周工作6天。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江苏省镇江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地点”;“员工无故旷工连续三天或当年累计旷工六天的,甲方按照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单位的《员工手册》也载明“连续旷工三日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四日及以上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五日及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也是知晓的。由于被告单位港南项目即将结束,2017年12月5日,被告通知原告,要求原告做好港南项目工作交接,并于12月6日7:00前到公司工厂制造装配中心工作,原工种不变,薪资待遇、薪资结构以及薪资核算方式与工厂同工种薪资水平、核算方式一致,如逾期未到工厂报到,视为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2017年12月8日上午,原告口头告知被告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不再履行劳动合同,之后再未去上班。2017年12月12日,被告以原告连续旷工三天,即2017年12月8日下午、2017年12月9日、2017年12月11日、2017年12月12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收到该解除通知书。原告平均工资均为5500元/月。 2018年1月2日,原告向镇江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011.2元。该仲裁委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裁决: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后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录音、通知短信、通知书、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当庭***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港南项目结束,将原告调整至工厂制造装配中心工作,原工种不变,薪资待遇、薪资结构以及薪资核算方式与工厂同工种薪资水平、核算方式一致,不构成岗位调整,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应当遵守。原告在明知道应当上班的情况下,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连续缺勤达3天以上,故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事实成立,依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O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孙 程 附1:援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份告诉请表示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附2:上诉须知 1、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当事人应凭判决书和上诉状直接到镇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大厅交费。直接交费不方便的,可汇款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 4、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