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7民终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泉路8号1幢***盛广场C座七层7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3)鄂0704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与北京***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23年7月21日申请撤回对北京***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3)鄂0704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37元,减半收取1668.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