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民初4040号之二
申请人: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申请人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各类财产的查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