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

6645戴**、***与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6645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女,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红塔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831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与被告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都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戴**、***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戴文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36元,减半收取计85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