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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旭、***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408号
申请人:储旭,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寅,*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8319L,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红塔东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许泽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储旭与被申请人***都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前洲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储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储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