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286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惠,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荣,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红塔东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许泽锋,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荣,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滨湖区飞云建筑服务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月秀东园32。
经营者:***,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滨湖区飞云建筑服务部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滨湖区飞云建筑服务部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坚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缪菊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