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

5739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5739号之一
原告: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红塔东街**,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8319L。
法定代表人:许泽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静霞,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合计95元,由原告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脂
书 记 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