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异8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4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异议人(案外人):**,男,1992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异议人(案外人):**,女,199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红塔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8319L。
法定代表人:许泽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陈秀娟,女,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戴福元,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秀娟、戴福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宝中
人民陪审员  钱亚光
人民陪审员  狄琴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