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与***、陈秀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30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红塔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8319L。
法定代表人:许泽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静霞,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陈秀娟,女,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都公司)与***、陈秀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秀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都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以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陈秀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秀娟、***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陈秀娟名下有苏BT××**小型汽车一辆。
3、本院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秀娟、***名下的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宜兴市××镇××幢××室的不动产[权证号:××/201014500648]一套,本院拟对该不动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案外人戴富荣、钱梅芳、戴晨、徐晨、戴梓沐、戴雨涵提出执行异议,现该异议正在处理中。本院对该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
4、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8月11日、2020年12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秀娟、***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陈秀娟名下银行存款33235.66元,该款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广都公司31574.66元,收取执行费1661元。
5、本院通过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陈秀娟、***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6、2020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主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广都公司案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广都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秀娟、***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余款分期履行。
本案执行到位的执行款项为81574.66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在执行中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间为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