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4480号

原告:***,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松波,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红塔东街**。

法定代表人:许泽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正晖

人民陪审员  张啸华

人民陪审员  蒋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曾 文

书 记 员  宋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