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4480号
原告:***,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松波,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红塔东街**。
法定代表人:许泽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正晖
人民陪审员 张啸华
人民陪审员 蒋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曾 文
书 记 员 宋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