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

***与无锡市古德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4610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科峰,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银,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古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隐秀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明,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承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湖光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吴余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红塔东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许泽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无锡市古德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广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76元减半收取计2468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朱光烁
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
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玉婷
书 记 员  冯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