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4533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纳百川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坤合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div>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坤合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