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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坤合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4533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纳百川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坤合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div>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坤合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