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410号
申请人:江苏欧亚水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502724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市万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北新村横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1097HX9。
法定代表人;郁掊茗。
被申请人:郁掊茗,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欧亚水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万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盈公司)、郁掊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欧亚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万盈公司、郁掊茗、***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68万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宜兴市万盈贸易有限公司、郁掊茗、***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