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04民初7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诚顺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凌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鄂0504民初7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及湖北凌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96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宜昌市西陵区诚顺钢管扣件租赁站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昌市西陵区诚顺钢管扣件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及湖北凌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9630元的查封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及湖北凌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昌市西陵区诚顺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红军
审 判 员 王立立
人民陪审员 陈玉红
书 记 员 葛丽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