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04民初795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北凌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诚顺钢管扣件租赁站、被申请人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鄂0504民初7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及湖北凌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96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被保全人湖北凌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30万元现金及周进军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列电路15-2号(产权证号03××**)、宜昌市紫阳路4-11-201号房屋(产权证号03××**)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现30万元现金已交至本院账户,周进军向本院提交书面担保书,同意以其所有的上述两套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湖北凌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人周进军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列电路15-2号房屋(产权证号03××**)、宜昌市紫阳路4-11-201号房屋(产权证号03××**)。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湖北凌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7×××35账户上的存款126963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红军
审 判 员 王立立
人民陪审员 熊 伟
书 记 员 葛丽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