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04民初795号
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诚顺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凌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诚顺钢管扣件租赁站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及湖北凌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96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诚顺钢管扣件租赁站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诚顺钢管扣件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及湖北凌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96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诚顺钢管扣件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红军
审 判 员 王立立
人民陪审员 熊 伟
书 记 员 葛丽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