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恒安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铁岭恒安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322民初4896号******
原告:***,男。******
被告:铁岭恒安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也,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
原告***与被告铁岭恒安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