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恒安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通辽市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铁岭恒安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4905号

原告:通辽市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万华凤凰城(万华公园里)商业S6号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齐凤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杏,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恒安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南马路40号1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马也,职务:总经理。

原告通辽市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恒安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通辽市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9元,由原告通辽市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宝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