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2民初4538号之一
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9G,住所地扬中市中电大道。
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陆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亿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熊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亿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70元,由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良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方荣国
书 记 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