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18119号
原告:成都市鑫科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致和镇大龙谭东路188号3栋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亿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熊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鑫科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亿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鑫科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亿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表示因双方纠纷已解决,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成都市鑫科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亿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舒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