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亿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洪雅兴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423执83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亿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
法定代表人:熊强,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洪雅兴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青衣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亿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雅兴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四川亿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1423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雅兴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亿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7500元及利息,支付四川亿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525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不动产查询、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但是被本院其他案件优先冻结,其他案件正在进行其他诉讼程序,暂时无法划拨。通过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在洪雅县“高岩新天地”有若干房产,但是都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处置条件暂不成熟,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洪雅兴奇置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后,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亿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并征求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四川亿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洪雅兴奇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提供,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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