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楸,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亿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胜利路8号“***景”2幢1楼10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亿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2)川1802民初3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本案案涉主体较多,争议较大,上诉人作为票据的承兑方,上诉人的陈述、质证等情况对于本案有着重大影响;同时,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或由票据支付地,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也可由票据支付地管辖,即上诉人所在地管辖。因此,为更有利于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提升审判质效,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邢 毅
书 记 员 姜睿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