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

桐庐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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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22执14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国贸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2004081X0。
法定代表人:申屠志明。
委托代理人:倪英华,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桐庐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311286421R。
法定代表人:章关水。
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与桐庐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22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342293.5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503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桐庐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桐庐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桐庐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但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桐庐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桐庐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截至2021年10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桐庐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进行公开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桐庐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22执14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志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杜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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