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411民初367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顺陆,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城国贸易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2004081X0。
法定代表人:申屠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德宫,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水电安装工程款650786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8日被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圆通速递浙江(嘉兴)区域总部项目主体及相关配套工程,同日被告与建设方嘉兴申禾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承建位于嘉兴市秀洲区××镇××路××长水路西侧的圆通速递浙江(嘉兴)区域总部项目,工程内容:本合同总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表明的所有土建、安装、装饰、附属工程以及配套用房等全部工程的总承包。2017年7月8日,被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圆通速递浙江(嘉兴)区域总部项目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实行包工包料,承包价格根据被告与建设方在施工合同中签订的水电安装结算总价再下浮8%后,被告收取原告总造价4%作为项目配套费。本工程水电安装投标总价暂估为3800000元,安装总价最终以业主决算审核为准。合同还对双方职责、安全施工、事故处理、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现该工程也已于2018年1月25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并且工程审计已结束。经2020年1月22日结算,原告安装的水电工程总造价为4352742元,减安装工程应付审计费用126877元,扣除电缆井水表井62790元,扣除前期预埋工程量75000元、扣除合同约定税费11%,应付原告实际工程款为3638387元。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2987601元,被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水电安装工程款650786元。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
被告答辩称,1、圆通速递(嘉兴)区域总部项目的主体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确由被告承建,但该工程审计尚未结束。2、原、被告并未签订任何协议,且合同上加盖的是被告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该印章明确仅限于工程技术资料专用,他用无效。据被告了解,2019年一段时间,该技术专用章在原告处,且该章并非被告所有的技术专用章。3、被告也未支付任何款项给原告,仅支付给材料商部分款项。4、原告与金小红,除了嘉兴该工程以外,尚有温州一个工程也是由原告施工,被告无法判断该工程款是否一定是嘉兴该工程款,相应的款项被告无法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嘉兴申禾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将其“圆通速递浙江(嘉兴)区域总部项目”发包给被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由被告承包施工,双方签订《圆通速递浙江(嘉兴)区域总部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嘉兴市秀洲区××镇××路××长水路西侧,施工范围为依照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表明的基础工程、建筑、结构、装饰、安装工程、附属工程以及配套用房等全部工程,合同总工期为293日历天,开工日期2016年11月10日,竣工日期2017年8月30日(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正式签发的开工报告为准),合同价款金额为47760000元,等等。2017年7月8日,被告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原告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将其承建的“圆通速递浙江(嘉兴)区域总部项目”中的“圆通速递(嘉兴)总部项目水电设备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约定:工程天数以《圆通速递浙江(嘉兴)区域总部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为准;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合同,单价按被告中标并与业主签订的条款为准,承包价格根据被告与业主在施工合同中签订的水电安装结算总价再下浮8%(业主优惠)后被告收取原告总造价的4%点作为项目配套费。本工程水电安装投标总价暂估为3800000元整。被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公司管理费及应缴纳的地税)由原告承担,原告提供70%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30%人工费走劳务,安装总价最终以业主决算审核的金核为准,结算审核由乙方自行完成,乙方将结算报告给甲方,甲方盖章后给业主审核。甲方盖章的行为并不表明是甲方对乙方结算报告的认可。具体结算办法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双方还就质量要求、工程验收等项作了约定,合同尾部签章处由被告项目经理金小红签字,并加盖有被告公司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但未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在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陆续分别转账支付原告工程共计2578401元,原告则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后原告完成工程施工,其所在的“圆通速递浙江(嘉兴)区域总部项目”于2018年1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被告项目经理金小红于2020年1月22日签署了《嘉兴圆通项目水电安装与总包审计定稿后结算单》,并加盖了被告公司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确认水电设备安装结算金额为363838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被告总计尚欠工程款650786元。原告经催收无果,遂成讼。
以上事实,由《圆通速递浙江(嘉兴)区域总部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嘉兴圆通项目水电安装与总包审计定稿后结算单》、《工程竣工报告》、《嘉兴圆通速递项目工程安装款预付清单》等证实,并结合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已完成水单安装工程施工,且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逾期付款则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被告辩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与其无关,经审查,在合同中代表被告签字的系被告公司项目经理、经办人金小红,合同亦加盖了被告公司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水电设备安装为被告所承建的圆通速递(嘉兴)区域总部项目厂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被告亦履行了部分款项支付义务,并收取了原告开具的相应增值税发票。庭审中被告对合同中所加盖的被告公司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称被告公司并无此章,也未授权金小红刻制此章,然从嘉兴市秀洲区城建档案馆调取的圆通速递(嘉兴)区域总部车间工程备案资料中,被告公司使用了该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见(2021)浙0411民初339号案卷】,被告有关公司并无该技术资料专用章的辩解不能成立。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50786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507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4,由被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晓序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施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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