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11民终977号
上诉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20)浙1125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准许上诉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上诉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向东 审 判 员 苏伟清 审 判 员 刘 斐
代书记员 汪鑫莹 代书记员 刘丽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