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事仲裁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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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1125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俊。
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少玲。
被执行人:郭江红,男,1976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江红商事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818321.3元,申请人表示放弃剩余部分,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