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龙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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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25执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龙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胡海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二廷,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少玲。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龙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5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龙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龙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上述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龙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上述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二被执行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委托上虞区人民法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无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亦无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除已抵押且被诸暨市人民法院首封的房产五套(分别坐落于云和县XXX、云和县XXX、云和县XXX、云和县XXX、云和县XXX)、车牌号为×××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以及部分存款、对外投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浙江银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系列执行案件,还涉及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单项目结算”原则,本院将被执行人缴纳及已扣划的存款已经进行分配。目前根据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单项目结算”原则,因部分结算款已被盱眙县人民法院扣划,暂无法分配;因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后的财产不属于此次执行范围,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暂不能查封。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91.6元、在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12.39元、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存款22元,本院均已扣划。(2020)浙1125执344号案件分配本案执行款142910元。本案共计执行到执行款143035.9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并分配至(2022)浙1125执费80号案件125.99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140010元。截至2022年8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40010元,执行费缴纳29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9990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罚款未缴纳)。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龙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125执1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晓庆
审判员徐小平
审判员吴冰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雅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