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328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新华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街道爱明路188号圣安金澜湾1号楼门面109、110号。
诉讼代表人: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系被告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前,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告***与被告***、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