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5财保125号
申请人:新疆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亚欧·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新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瀛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左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4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出具了保单号为:6453001181820190001339的保单保函,作为申请人新疆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20×××01
银行账户中价值54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