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25民初6905号
原告:渠县锐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营渠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MA6498K3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天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锡宜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0224858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渠县锐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天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渠县锐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渠县锐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