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31民初223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泗水苗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新天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锡宜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0224858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天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2元,减半收取计37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