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天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新天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31民初223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泗水苗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新天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锡宜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0224858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天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2元,减半收取计37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