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326民初113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系湖北省宜昌市居民,现住新疆吉木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素丽,新疆盖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柯柯亚南路左侧石材园区管委会南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张跃,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琴,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军平,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诉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取受理费5,511.22元,退还一半2,755.61元给原告**。        
审判长    李国兴
审判员    王晶
人民陪审员    王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米丽·托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