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22民初57号
原告:***,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七克台镇台孜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凯,新疆百丰恒瑞(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鄯善县柯柯亚南路左侧石材园区管委会南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张跃,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疆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遗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00元,原告已交纳。因原告撤回诉讼标的额166782元,应退还原告诉讼费93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 磊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黄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