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2民初217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江泳,新疆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帕丽旦·阿不都,新疆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柯柯亚南路左侧石材园区管委会南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张跃,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鄯善县交通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新城东路1060号。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米提·艾力,职务:局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鄯善县交通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由被告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的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运费72321元,变更为由被告支付运费10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降低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元,由**负担25元,退还779元。
审 判 员 陆润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代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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