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6财保5号
申请人:兴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人和街道北邻。
法定代表人:郭洪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建忠,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蓉裕路**-4。
法定代表人:李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兴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兴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华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