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保6号
申请执行人:兴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人和街道北邻。
法定代表人:郭洪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建忠,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蓉裕路**-4。
法定代表人:李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兴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鲁1526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华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