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3462江阴蓝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民初3462号
原告:江阴蓝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阴市澄山路2号华钢国际商务中心4008。
法定代表人:王国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筱鹏,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工业园A区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蓝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江阴蓝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蓝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蓝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江阴蓝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崔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