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瑞锡程轴承有限公司、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5398号之一
原告:无锡瑞锡程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康桥丽景花园18-65。
法定代表人:陈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蓉裕路132号-4。
法定代表人:李多军。
原告无锡瑞锡程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无锡瑞锡程轴承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瑞锡程轴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瑞锡程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计11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诉讼费用2342元,由无锡瑞锡程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志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宇平
书 记 员 俞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