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6198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周庄林场不锈钢酸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0793393C,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雷家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波,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0551824543,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蓉裕路东。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周庄林场不锈钢酸洗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江阴市周庄林场不锈钢酸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市周庄林场不锈钢酸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周庄林场不锈钢酸洗有限公司撤回对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55元(江阴市周庄林场不锈钢酸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周庄林场不锈钢酸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