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897号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8235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蓉裕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055182454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女,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缴清款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缴清款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