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2179号
原告:*阴市蓝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阴市澄山路2号华钢国际商务中心4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0551824543,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蓉裕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阴市蓝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阴市蓝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阴市蓝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赋
书记员过倩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