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破终1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创惠路1号4026室(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27267089。
法定代表人:王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淮南***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试验区文成大道蓝领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7665253Q。
法定代表人:王殿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 植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菊
书记员丁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