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仪征市自然资源局与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执1367号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胡海洋,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俊,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磊,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俊,局人。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仪征市自然资源局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仪土监字[2017]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753平方米土地。因被处罚人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苏1081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2020年9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及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村,故申请执行人可向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异议。
审判长  许翠华
审判员  冯 军
审判员  张成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莫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