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5324号之一
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儒,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梅梅,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创惠路1号4026室(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赟。
被告: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旺座国际城1幢2单元6层206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玉竹。
被告:王玉竹,女,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旺座国际城1幢2单元6层20602号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玉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200元,由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季静娜
人民陪审员 高晓琪
人民陪审员 董洪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苏雯